为推进康养专业集群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激励实验教学指导教师积极投身实验教学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中心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以实现培养具有良好职业技能和创新思维的优秀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康养护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和中心对教学质量控制的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评价是依据教学目标对教学过程及结果进行价值判断并为教学决策服务的活动,是对教学活动现实的或潜在的价值做出判断的过程。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是实验教学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实验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为全面动态检查、评价中心实验教学过程和结果,促进教师认真总结实验教学经验、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完善实验教学质量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心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7号)及学校和学院其他有关教学质量评价规定和办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是以现代教育教学思想为指导,充分考虑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差异和教学特点,科学合理地对实验教学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重在发挥评价的诊断指导功能,达到“以评促教、以评促学、以评促改、以评促建、提升质量”的目的。
第二章 评价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教学质量评价目的
(一)科学、真实地评价教师教学工作的实际水平,帮助教师了解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教学设计,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提升教学质量,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
(二)有助于教学管理部门全面了解中心实验教学质量情况,总结发现和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提高教学质量的政策和措施、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三)将评价结果与绩效分配、岗位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表彰奖励挂钩,可有效激发教师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积极性。
(四)促进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建设,形成“评价、引导、反馈、提高”的持续改进良性机制,做到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化。
第四条 评价原则
(一)教学质量评价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教学质量评价方案设计应具有可操作性,评价指标从实验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教师自查、学生评教、同行及督导评教、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价、校外第三方评价等多维度综合评价的原则,引导和促进教师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三章 主要评价内容
第五条 教学评价是研究教师教和学生学的价值的过程,教学质量评价包括两个核心环节:对教师教学工作(教学设计、组织、实施等)的评价和对学生学习效果(课内考核、课外检验、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等)的评价。各项工作的评价内容参照《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康养护理学院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及检查用表》。
第四章 评价范围与方法
第六条 凡承担本(专)科实验教学课程(含有实验项目的理论课程)、实验课程(独立设置)、实习实训课程(独立设置)、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独立设置,含第二课堂)等课程教学的教师均要接受实验教学质量评价。
第七条 基于不同类型课程的特点,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师自查、学生评教、同行及督导评教、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价、校外第三方评价等多个分项组成。评价采取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校内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就业单位评价每学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上一学期学生评教结果排名后20%的任课教师,当前学期应接受同行或督导评价至少两次。
第五章 评价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由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负责组织实施,各专业实验教学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协助开展。
第十条 教师自查。教师应基于对自己及同行的各类评价结果,对自己所承担的课程教学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查找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将自己教学的成功经验向同行分享。教师自查情况应体现《课程小结》中,改进措施应落实到后期教学过程中。
第十一条 学生评教。主要通过网上评教及不定期或针对性的现场调查。学生评教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教务处)统一组织,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期必须对所学实验课程的任课教师进行评教。办公室(教务处)应积极引导、教育、组织学生公正、客观评教,确保评教质量,凡参加评教的学生数低于班级学生总数70%的视为无效评价,须重新组织。学生评教结果由教指委在每学期结束前公布,作为对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同行或督导评教。主要是指教指委、分中心及课程负责人及教学督导专家通过听课、评课的方式进行,填写《康养专业集群实验教学听课评价表》。评教结果由 统一汇总、反馈给各教研室及任课教师。
第十三条 教指委评价。教指委应于每学期初,对中心所有实验教学任课教师上一学期的教学情况进行质量评价。评价应检查任课教师的实验实训项目设计、教案设计、考核设计等教学设计,结合学生评教、同行督导评教情况,并审核任课教师的《课程小结》等材料,形成对每位任课教师的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校外第三方评价。主要以每学年学校就业办和学院各专业组织的就业、实习单位跟踪调查为主要方式展开,通过对用人单位调查及毕业生质量反馈信息的统计分析,为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提升提供依据。
第六章 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十五条 每学期根据教学质量评价的学生评教、同行或督导评教2个分项统计,对任课教师进行分项排序。每学年根据教指委评价结果分别给予相关教师“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所有评教结果均由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任课教师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教指委提出反馈意见或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学生评教、同行或督导评教结果主要用于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学生评教、同行或督导评教两项结果排名均位列全院后4%的教师或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实行离岗培训,提升其教学能力,如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或改进者,调离教师岗位或解聘。“学生评教”或“同行或督导评教”结果排名位列全院后10%的教师,给予教学警示,督促其参加听课、培训等,并会同办公室(教务处)对其督课、帮扶等。
第十七条 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的教师,可获得职称评定、职级晋升、评奖评优和学习进修的优先考虑并计入绩效考核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能评为“优秀”:
(一)“学生评教”或“同行或督导评教”结果排名位列全院后30%。
(二)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
(三)有师德禁行行为的。
(四)违反学校或学院相关制度规定,经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定不能评价为“优秀”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教学质量评价等级应为“不合格”:
(一)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二)未认真履行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出现重大教学事故1次、或一般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
(三)违反学校或学院相关制度规定,经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定为“不合格”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情形,根据学校、学院和中心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对于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学风、教风,以及教学管理中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教师个人、分中心和专业负责人,并跟踪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康养专业集群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学校相关评价办法有冲突的,按学校规定执行,同时中心对本办法进行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由于教学工作改革导致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方面未尽事宜,另行研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