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第二条 对实验室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督促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发现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做好记录并向管理单位汇报: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修改或者破坏;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的程序;
(五)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在实验室使用过程中,需要利用实验室进行信息发布的,需通过审核,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将一律不予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向学校相关管理单位汇报。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