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基地是高等学校学生参加校内外实践教学活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场所,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范围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主要指与学校签订有教学合作协议,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医疗、保健、康复、美容、养老等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包括附属医院(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实习企业。直属附属医院的行政隶属于学校,其他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行政关系不隶属于学校。
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原则
1.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由学院实训中心统筹负责,在各教研室积极参与配合下,与有关企事业单位本着“医教相长、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商共同进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2. 实训中心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3.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优先考虑符合实践教学要求的、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优先考虑技术力量雄厚、设施先进、社会声誉好、管理规范、带教意识强,具有“产、学、研”一体化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4.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
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任务
1. 按照学院确定的教学任务、教学大纲,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实践教学活动。
2. 严格执行实践教学工作规范,加强教学管理,定期组织教学工作检查和教学质量双向评价,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3. 做好实践教学过程记录,建立实践教学档案。
4. 完成对毕业实习学生的全面考核评定。
5.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向师生提供必要的实践教学条件,在食宿、交通等方面提供便利。
6. 加强教学组织机构的建设和师资力量的培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定期组织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能力提高培训。
7. 积极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完善实践教学的管理制度。
8. 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
9. 锻炼实习生的应职能力。
10. 积极协助学校处理实践教学有关事宜。
11. 在接受学校的实践教学检查与评估中应达到合格及以上评价等次。
四、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要求
(一)附属医院的的建设与管理要求
附属医院(包括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在完成医疗服务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学校完成教学工作。教学工作的主要形式包括:讲授专业课程、指导临床见习、带教毕业实习。在附属医院的建设与管理中,着力达到以下要求:
1. 附属医院与学校在临床教学上实行“院系合一”管理模式。根据需要在附属医院设立相关的教学系部,将学校的临床专业课教师与医院的临床专业课教师归并到相应的系部统一教学管理。
2. 附属医院要建立健全教学组织和管理机构。院长或业务副院长担任教学组织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教学需要设立教学管理部门和教研室,建立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教学管理队伍。
3.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的相关制度,特别是临床教学质量监控制度。
4. 培养员工的职业教育意识和教学质量意识。
5. 建立教学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教学积极性。理论教学与临床教学工作要实行津贴补助,标准与办法由附属医院制订。
6. 要建立一支与临床教学需要相适应的教师队伍。理论教学与临床教学要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附属医院应在学校教学和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分期分批选送教师接受培训以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承担临床专业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应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培训。
7. 加强教学档案的管理。临床系部、教研室负责按照教学档案管理条目收集、整理和保存教学资料。
8. 医院后勤供应部门要向学生提供学习与生活的基本条件。
9. 搭建临床教学系部与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良好的信息沟通与交流的渠道,确保教学指令与教学信息的畅通传递。
10. 有充足的教学经费投入,能确保教学正常运行。
11. 接受学校对其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的评估与检查(附件1)并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12. 对学校在实践教学中的支持、管理、配合等情况进行评价(附件2)。
非直管附属医院的现行隶属、体制保持不变,除不实行“院系合一”的教学管理模式及无需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外,其他教学管理按上述要求执行。
(二)教学医院的建设与管理要求
教学医院在完成医疗服务工作的同时,要完成学校安排的部分教学工作。教学工作的主要形式包括:承担部分理论教学、指导临床见习、带教毕业实习。在教学医院的建设与管理中,着力达到以下要求:
1. 要建立健全教学组织和管理机构。院长或业务副院长担任教学组织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教学管理队伍。
2. 根据教学需要设立相应的教研室,任命教研室主任。定期开展教研活动。
3. 要建立一支与临床教学需要相适应的兼职教师队伍。报请学校对高级职称人员(部分专业可为中级职称人员)授予相应的教学职称。
4.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的相关制度,特别是临床教学质量监控制度。
5. 建立教学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教学积极性。
6. 医院教学管理部门、教研室要按照教学档案管理条目收集、整理和保存教学资料。
7. 医院教学管理部门与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保存良好的信息沟通与交流的渠道,确保各种教学与教学管理信息的传递畅通。
8. 有足够的教学经费投入,能确保教学正常运行。
9. 接受学校对其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的评估与检查并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10. 对学校在实践教学中的支持、管理、配合等情况进行评价。
(三)实习医院与实习企业的建设与管理要求
实习医院与实习企业主要承担毕业实习指导任务。在建设与管理中,着力达到以下要求:
1. 要建立实习管理机构。有数量合理的实习管理人员。
2. 要建立一支与毕业实习指导工作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3. 如有需要可报请学校对高级职称人员授予相应的教学职称。
4.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的相关制度。
5. 加强毕业实习指导有关的教学档案管理。
6. 实习管理部门与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保存良好的信息沟通与交流的渠道,确保各种教学与教学管理信息的传递畅通。
7. 有一定的临床教学经费投入,能满足教学正常运行。
8. 接受学校对其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的评估与检查并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9. 对学校在实践教学中的支持、管理、配合等情况进行评价。
五、学校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中的义务与职责
1. 学校在人才培养、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技术转让、项目开发、实验检测、科研合作等方面优先考虑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需要。
2. 按教学要求制定出实践教学的大纲、计划、指导书。
3. 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4. 实训中心须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档案,并将协议书及有关资料备案。
5. 定期邀请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负责人参加实践教学工作会议,交流实践教学管理经验。
6. 邀请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中的技术骨干参加学校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学术活动。
7. 学校要有计划的对各实践教学基地的兼职教师进行教学能力的培训。积极支持和参与各基地的师资培训工作。
8. 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对实践教学基地急需的专业人才,给予优先推荐。
9. 学校要加强实践教学的改革与研究,健全实践教学的质量监控体系。帮助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完善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
10. 学校根据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承担教学任务情况,按协商的经费标准划拨理论教学经费和实践教学经费。学校在教学设施设备上给予适当的支援。
11. 定期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中评选“优秀实习指导老师”,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12. 定期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
13. 接受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对学校在实践教学中的支持、管理、配合等情况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申请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申请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基本条件:与学校合作三年及以上时间的教学医院;综合医院要求内、外、妇、儿科室设置齐全并有适应实习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医院需是区域内社会声誉好、专科分科全、技术水平高、带教意识强的二甲及以上的公立医院);有满足临床教学需要的基本条件;有教学组织管理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具有承担三个及以上专业的部分临床理论课教学、见习指导和实习带教的能力;有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具有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等需要的基本条件。
2. 申请教学医院的基本条件:与学校合作二年及以上时间的实习医院;综合医院的级别应是二甲及以上等级,内、外、妇、儿科室设置齐全并有适应实习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医院需是区域内社会声誉好、专科分科全、技术水平高、带教意识强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有满足临床教学需要的基本条件;有教学组织管理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具有承担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部分临床理论课教学、见习指导和实习带教的能力;有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具有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等需要的基本条件。
3. 申请实习医院的基本条件:二级及以上的合法医疗机构;有适应实习教学需要的临床及医技科室;有实习管理部门和教学管理制度;有一支能胜任毕业实习指导工作的师资队伍;具有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等需要的基本条件。
4. 申请实习企业的基本条件:正当经营的合法企业;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具备实习指导能力,能达到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有相应的教学管理机构与教学管理制度;具有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等需要的基本条件。
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协议
1. 实训中心是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条件评审、协议签署、业务联系、日常管理等工作。
2. 对于有意向成为我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企事单位,实训中心需要实地考察评估,结合申请基地的基本条件,出具评审报告。申请成为非直管附属医院的,需要有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评审合格并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实训中心代表学校与相关单位签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议书。
3.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的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3)双方权利和义务;(4)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经费的处理;(6)协议合作时限;(7)其他事宜。
4.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议的合作时限因合作层次的不同而不同。非直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协议原则上不设定合作期限。实习医院或实习企业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合作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可以友好协商后续签协议。
5. 协议书一式肆份,学校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各执贰份。学校和基地单位各自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文件备案。
6. 直属附属医院系学校内设机构,不需签订协议。
八、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习学生管理
学生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中完成理论学习、课程见习、毕业实习期间,需要接受学校和基地双重领导和管理。实训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实训中心配合实训中心共同对学生进行管理;基地的实践教学管理部门是基地负责实践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实训中心与基地实践教学管理部门要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工作讯息,重大情况及时反馈。基地要安排技术精良、工作负责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对实习生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进行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
九、合作退出机制
1. 学校或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因实践教学工作调整、对合作不满意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合作基础时,可终止合作。协议有合作期限的,可在协议到期后不续签合作协议;如合作期限未到或无合作期限的,应与对方友好协商取得同意后合作终止。
2. 在合作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基地的合作关系。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在管理过程中出现涉及学生安全的重大事件而未能妥善处理;
(2)在学校对基地的实践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的评估与检查中,连续二年未能达到合格评价等级。
(3)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连续两届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实践教学工作会议。
3. 在合作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学校的合作关系。
(1)在发生涉及学生安全的重大事件或因学生的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生产事件时,学校不及时或拒绝配合处理。
(2)学校未能按协议要求履行经费拨付。
(3)基地对学校在配合、支持实践教学的反馈评价中,连续两年不满意。
十、其他
1. 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制定。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