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康养护理学院实习生管理,培养实习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严肃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组织纪律,保证实习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实习任务,康养护理学院结合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和实习医院规定,特对实习生制定以下请假制度:
第一条 实习生应遵守教学基地实习科室的作息制度,和医院医务人员同样进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旷课)。
第二条 实习期间不安排寒、暑假,节假日一律服从实习科室及医院安排。未经同意,不得与同学调休、补休、存休。休假期间原则上不能离开实习基地,如外出或回家,必须向教学基地有关部门请假,途中安全责任自负。
第三条 实习学生请病假,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则上在当地休息或治疗,如因病情需离开实习医院所在地,需经医院实习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辅导员处批准。
第四条 实习期间一般不批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请假一天由所在医院科室护士长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医院科教科(或医务科、护理部)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需于辅导员处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到实习医院的教学管理部门办理请假;一周以上者需经院系批准、教务处批准备案后于实习医院的教学管理部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结束返回实习医院时,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按医院规定补齐请假天数。
第五条 实习学生在休假、或者请假时限结束前应及时返回实习基地,并于准假部门或准假老师、领导处销假,对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销假,应及时与准假领导和部门联系,讲明情况。无故延期休假或不经请假(含未批准)离开教学基地,或未履行规定的请假、续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并依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 因病因事请假累积不得超过规定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因病因事同一实习科室请假超过5天者,应补实习。
第七条 因病超假或旷工导致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新进行该科室的实习。
第八条 不遵守请假纪律,经学院和教学基地教学实习管理部门研究,依情节给予检讨、通报、终止实习等处理。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者,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康养护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