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实行院、实验室主任和安全员三级管理。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具体落实本室的安全工作。
第二条 对新调配到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及初次参加实验的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了解实验室安全防火设施情况和规章制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观摩、学习等,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将本室消防器材放置在明显、干燥、通风和便于使用的位置。实验室及走廊不得堆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确保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
第四条 实验员必须每日查看实验室安全情况,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每月组织全面检查一次安全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节假日期间,实验教学中心对各个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明确节假日实验室安全。若双休日、节假日和夜间使用实验室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六条 实验室存放贵重物品和危险品要有严密的保管措施,防止丢失或污染。保管和领出使用要有两个专人共同负责,避免发生事故。
第七条 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不许随意动用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锐器等物品时应做好防护,废弃的医疗物品应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要有专人保管,使用情况必须记录存档。仪器所在房间的门窗要有防盗措施,钥匙由专人保管。
第九条 保持实验室内安静,不得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除实验需要外,不准在实验室内使用明火和蒸煮食品。
第十条 发生事故,除立即组织抢救处理外,必须按规定上报。如发生被盗、爆炸等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将依据情节轻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责令赔偿、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