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新进人员必须了解实验室安全制度,须了解灭火器的放置位置、使用方法及紧急情况时的逃生之路。
第二条 实验室严禁吸烟,连接仪器的电线必须使用护套线或花线。
第三条 实验室的设施、药品摆放要合理,易燃、易爆的化学药品不得放在靠近水浴锅等有热源的位置。使用钢瓶,其位置必须固定,属可燃性气体则该实验室门上应有禁火标志。实验室内所用药品必须严格分类排放整齐,易燃、易爆、试剂必须限量、分散存放,专人妥善保管,没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试剂。
第四条 实验结束时必须及时关闭水、电、气等,并清洗仪器,保持桌面整洁,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五条 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起因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就是随便混合化学药品。每使用一种新的化学药品前必须了解该药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毒性、安全使用方法以及出现危险时的处理方法。对于剧毒、易燃、易爆及毒性较大的化学药品的实验,必须有二位以上人员在场才可进行,并切实做好可能发生事故和危险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做好剧毒危险品的领用、使用与登记保管。
第六条 危险源所在部门必须依据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检查实施细则。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按照种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建立危险源检查记录,并坚持做到日检、周检和定期检查。
第八条 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在交班时,要将设备的状况向接班人讲清楚,并如实做好交班记录。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一)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条件好的地点,使用时应在无任何火种的排风良好处进行。
(二)使用汽油、苯及醚类等易燃液体时,禁止明火,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
(三)禁止将易燃物质用明火蒸馏和加热,其沸点低于100℃者(如苯、汽油、乙醚、二硫化碳、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热,其沸点高于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热蒸馏,水浴、油浴也不准采用明火。
(四)绝对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发可燃物质,蒸发可燃物质之液体必须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气中的装置,其加热器安排及方法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
(五)饱和蒸汽压力较大的液体、醋酸、醚类、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许放在烧瓶中,应放在坚固的容器中。
(六)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有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应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七)化学易燃品的容器,包装应该牢固、密封、材质适应化学易燃易爆品的性能,容器包装外部须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说明物质名称、化学性能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