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西南财经天府学院大学教师道德行为准则》和《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级和报告
第二条 教学事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其中Ⅰ级为教学事故中最高等级。
第三条 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所在校区教务处、责任人所属部门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发现后3天内向教务处报告。
第四条 部门领导或管理人员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在教学检查、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一并列为责任人。
第三章 教学事故受理和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由所在校区教务处受理,教务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并联合相关部门按附表《教学事故认定表》进行等级判定,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教学事故通知书》,在1周内以书面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所在部门。
第六条 对判定为Ⅰ级、Ⅱ级、Ⅲ级的教学事故,按OA系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流程”审批意见处理。
第四章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不合格,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扣发责任人本期绩效考评奖励的50%-100%,扣发本学期课时费和津贴,取消责任人当年校内、校外评奖、评优和职称晋升资格,全校通报批评,责任人所在部门一年内取消参加校内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对情节和影响程度严重、经教育不改、态度恶劣的责任人,除上述处罚之外,教务处会同人力资源处、党工部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务会讨论决定后,可对责任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校内、校外评奖、评优和职称晋升资格,考评等级降一级,扣发责任人本期绩效考评奖励的20%-50%,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教务处会同人力资源处、党工部等相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等行政处罚。
第九条 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校内、校外评奖评优资格,扣发责任人本期绩效考评奖励的5%-10%,视情节轻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条 Ⅳ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所在部门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对于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提高一个等级进行处理。
第五章申诉与复议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及所在部门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教务处组织成立由教师代表、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在5日内将复核意见通知当事人及所在部门。事故责任人或所在部门对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应在接到复核意见通知书的5日内,向主管校领导及教师申诉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的教学事故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