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有丢失、损坏仪器者,必须立即报告,查明原因,管理部门在考虑赔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均应赔偿。
二、 凡工作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从严处罚;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赔偿处理的权限: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由实验教学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上而不足1000元者,由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以上均需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挂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应由主管部门作专案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 利用工作之便,擅自私拿、占用设备器材,或未经批准而私自授、受设备器材者,除追回原物外,还应视其情节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