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和医学技术的正确运用,保障医学科研受试者和卫生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际、国内相关的伦理准则,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特设立“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康养专业集群实验教学中心伦理委员会”。
第二条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康养专业集群实验教学中心伦理委员会以维护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为宗旨,对涉及人的医学科研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及时的咨询和独立、公正的审查。
第三条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康养专业集群实验教学中心伦理委员会是负责学校相关伦理问题的决策、评审和咨询议事机构。
第四条
本院单位和个人从事临床试验、动物实验和生物医学实验等涉及人体和动物的相关教学、科研活动,均应事先申请伦理审查,经校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接受校伦理委员会监督检查。
第五条
伦理审查以赫尔辛基宣言为指导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校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认的生命伦理原则,伦理审查过程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