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实验室体制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实现最大限度的资源共享,学校成立康养专业集群实验教学中心。康养专业集群实验教学中心要接受相关管理、评估与考核。
第二条
全校所有实验室的所属权归学校,必须无条件地为全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使我校实验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全面提高。
第三条
康养专业集群实验教学中心是学校的实验教学与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制订本规程并实施;
(二)检查督促、组织各实验室完成第二章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做好实验室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四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有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实验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