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一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由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方案及论证报告,经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由学校正式批准。新建教学实验室的申请必须附上所支持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二条
实验中心可根据各实验室的教学任务、科研情况、运行效益等进行实验室的合并、分立等调整,但必须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五条
条件成熟时,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